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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刘宝华律师 刘宝华律师,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五年,见多了正人君子和魑魅魍魉。但更多地见到了弱者的无助和逝者的无声。做一个追求正义、追求法治的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人格,精湛的学识,不俗的形象,更重要的还要有一种勇往直前百折不饶的精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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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刘宝华律师

电话号码:0713-2997333

手机号码:13886432250

邮箱地址:694046425@qq.com

执业证号:14211199410642678

执业律所: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湖北省黄冈麻城市金桥大道市法院对街

合同纠纷

房产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

一、预售许可证及向法院起诉时段决定的效力

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,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,应当认定无效,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,可以认定有效。

二、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,买受人以认购、订购、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

出卖人通过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,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,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;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,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。

三、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,就无效吗

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,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,不予支持。

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,从其约定,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除外。

四、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,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么责任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、赔偿损失,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:

(一)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,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;

(二)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,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。

五、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,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,买受人应该怎么办

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,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,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,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,应予支持。

六、将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,买受人的权利应该如何维护

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,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,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,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,应予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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